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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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86〕94号
1986年12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

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

联营进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8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扩大自行车、钟表的出口,探索工贸、技贸、进出结合的新途径,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天津、上海两市人民政府协商,制订了《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方案》。国务院同意这个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落实。

 中央和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协助,把联营进出口公司切实办成工贸结合,富有改革、开放精神,真正为生产企业服务,组织精干,办事效率高的新型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天津、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

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的精神,为扩大自行车、钟表出口,探索工贸、技贸、进出结合的新途径,决定在天津、上海分别组建“自行车联营进出口公司”和“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

 一、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一)联营进出口公司是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的工贸结合、从事对外贸易的经济实体,是由自行车、钟表行业中的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为主体,有一般出口企业参加的进出口联合企业,具有外贸法人资格。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承担国家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生产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联营进出口公司开业后,两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及参加联营的外省(区、市)外贸公司都不再经营自行车、钟表及其零部件的出口业务,其有关出口业务工作也一并移交给联营进出口公司。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及参加联营进出口公司的出口企业享受国发(1985)128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和鼓励政策,接受经贸部的外贸政策指导并执行有关规定。

 三、联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自行车联营进出口公司经营自行车及其零部件出口业务;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经营钟表、定时器及其零部件、各种计时仪器以及专用技术和设备的出口业务。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受各成员企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口或委托有关外贸公司进口生产出口产品所需专用材料、零配件、产品样机以及企业自身改造需要的软件技术和专用仪器、设备。

(三)联营进出口公司组织各成员企业开展技贸结合、进出结合、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合作生产等业务活动,组织有关企业与外国公司合作,在国外联合组建商情网、销售网、维修服务网。

 四、联营进出口公司的计划与计划渠道

(一)联营进出口公司承担国家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其出口创汇计划由经贸部下达给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再由总公司下达给天津、上海联营进出口公司,同时抄送各参加联营进出口公司的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出口产品生产计划由轻工部下达给有关省(区、市)轻工(一、二轻)厅、局,再由省(区、市)厅、局下达给出口生产企业。经贸部、轻工部将下达的年度计划同时抄送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的年度进口业务计划由董事会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五、联营进出口公司注册资金与经济核算

(一)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参加联营的企业集资解决,其资金来源按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的经济核算。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的精神,天津、上海联营进出口公司分别对五个出口生产企业(天津手表厂、上海手表厂、天津自行车厂、上海自行车一厂、三厂)实行代理制,试行取消价差补偿,按汇率结算的新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对其他出口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按核定的产品出口成本给予价差补偿。为此,联营进出口公司的财务结算应建立两本帐,即对按新办法结算的企业,联营进出口公司按规定向出口生产企业收取代理费,出口生产企业按核定的出口产品所得税率,向国家上缴出口产品所得税,承担经济责任。对实行收购制及价差补偿的企业,联营进出口公司按经贸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联营进出口公司在同时实行上述两种结算办法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条件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按股金比例分成,亏损也按股金比例分担。各成员单位所得利润,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三)由于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双方共同努力,提高产品档次,降低流通费用,卖好价钱而增加的收入,扣除应上缴的部分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合理分成。

(四)联营进出口公司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零配件所需外汇,由地方外汇管理分局直接划拨给联营进出口公司专门开设的“出口机电产品进口原材料用汇专户”安排使用,同时抄送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六、联营进出口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产生及职责范围

(一)联营进出口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工作。董事会由参加联营的企业代表组成,可吸收一般出口企业的少数代表参加。董事会设常务董事,由出口基地企业和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的负责人担任。董事会协商产生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董事长一般可由出口基地企业的负责人担任,副董事长由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的负责人担任)。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一般可由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主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担任,副总经理由出口基地企业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董事会的决议;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批准并聘任。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下设若干业务部。业务部的业务干部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配备,为保持进出口业务工作的连续性,两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的有关业务干部,连同经营其它省(区、市)自行车、手表出口业务的干部,都应转到联营进出口公司工作。

(三)工作人员列入联营进出口公司企业编制,其工资、资金以及福利待遇统一由联营进出口公司支付。

 七、关于两市以外省(区、市)外贸公司或出口企业参加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有关问题

 两市以外省(区、市)的自行车、钟表出口生产企业或经营这些产品的外贸公司也可以跨省、市自愿参加联营进出口公司。联营进出口公司同外省(区、市)出口生产企业或外贸公司的经营关系一般实行代理制,原来实行收购制的,也可以暂不改变。关于双方经济利益的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完成联营进出口公司的组建任务,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开业。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的组建工作,请天津、上海两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三)属于中央有关部门之间、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之间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协调解决。

附件:

取消自行车和钟表出口价差补偿

按汇率结算的试行办法

 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精神,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先在自行车及钟表行业的五个出口基地企业(天津手表厂、上海手表厂、天津自行车厂、上海自行车一厂、三厂)试行取消价差补偿按汇率结算的新办法计算出口产品所得税额,即:

 出口产品所得税额=(汇率×出口产品创汇额-出口产品生产成本-出口流通费用-出口奖励-出口营业外支出)×出口产品所得税率。

 这个计算公式是在免征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和调节税的基础上设计的。出口产品所得税率以一九八六年有关企业单位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留利水平、美元售价实绩的平均值,并考虑了今年由于原材料涨价、内销产品涨价、留利水平相应提高等因素计算出来的。自行车和钟表的出口所得税率经核定可仍按55%计算。因实行新核算办法地方减少的税收,中央财政应相应核减地方财政上缴任务。

 新的核算办法,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简化结算手续,鼓励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外贸流通费用,解决由于国际、国内两种价格体系造成的假亏,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也兼顾了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收益。

 按新的核算办法执行后,对于企业为扩大出口而安排的技改项目的还贷应做合理安排,即根据企业还贷的需要按规定尽可能税前偿还外,优先逐年核减内销部分的调节税。

 若遇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大幅度提价等客观因素,使生产成本增加时,可根据出口留利略大于内销留利的原则,重新核定出口产品所得税额。

 采用新的核算办法,对基础不同的企业按统一的出口所得税率计算,有利于鼓励企业在相同条件下进行竞争。虽然目前由于各企业的成本和内销留利水平不同,按汇率结算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实行新的核算办法可以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逐渐减少这种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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