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9〕33号 1989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
出口办公室关于开拓国际机电
产品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开拓国际市场是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各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了不失时机地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各个方面的力量,抓好开拓国际市场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国际市场观念,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事。
要坚持国际市场导向,增强用户第一、质量第一和国际竞争的意识。要学习和熟悉各国的贸易法规、贸易习惯、销售渠道等,加强对各种国际性贸易组织的研究,并争取同其建立各种必要的联系。要在调查和分析国际市场需求容量、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出口适销对路、质量合格、性能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要做到重合同、守信誉,按时、按质、按量交货,搞好售前售后服务,不随意终止合同。
二、明确开拓出口市场的战略方针,制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规划。
机电产品出口要贯彻实行全方位、多元化和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突破的方针。在巩固和发展港澳、东南亚传统市场的同时,要集中力量开拓北美和西欧市场,积极发展苏联东欧、拉美和中东市场,注意发展澳新、日本和非洲市场。初步设想,到一九九○年,在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中,对北美、西欧市场的出口额增加到20%左右;一九九五年争取达到30%以上。
近期拟选择机床及工具、工程机械、农机、电机及电工器材、机械基础件、成套设备、汽车及零部件、办公机械、光学仪器及器材、视听及通讯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计算机及软件、自行车及零部件、钟表、家用电器、手工具、五金制品、缝纫机及零部件、船舶及船用机电设备、民用飞机及零部件、纺织机械等二十一种产品作为重点发展的出口产品。“九五”期间拟选择附加价值较高、技术比较密集的产品作为重点发展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根据以上方针和重点,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市场开拓规划,并纳入国家、地方国民经济和外贸发展计划。对于确定的重点产品,要逐项落实到生产、外贸企业,落实销售渠道和目标市场。三、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遵循机电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基本程序。
每个出口生产企业都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实行包括配套件在内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进口国标准和进口商的要求组织生产。
机电产品出口应遵循进入国际市场的基本程序:一是样品认证和试销阶段。生产、外贸、商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进口国标准认证后试销。试销的产品应先集中力量突破一个市场,不要四处出击。二是小批销售阶段。要完善批量生产的工艺和设备,使批量产品质量同样品保持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保证性能和质量稳定可靠。三是成批销售阶段。要保证按市场需求及合同规定稳定供货。
商检部门要会同各有关工业部门,搞好现有检测基地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有计划地取得进口国安全标准机构认证,逐步使出口产品能够在国内通过进口国的委托认证。要加快实行机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加强出口商检和安全认证工作。对于靠不正当手段获得出口质量许可和商检证明,在国外发生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出口者和发证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建立正常的机电产品出口秩序。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必须把建立出口正常秩序作为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一)各机电外贸、工贸公司要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划分经营范围,不得舍本逐末,以副为主。要鼓励开拓新市场,保护开拓者的利益。过去不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公司,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机电产品。
(二)外贸、工贸总公司与地方分支机构脱钩以后,应提倡走集团化道路,在集团内协调对外销售的价格、客户和市场,联合统一对外。
(三)同一商标的同一种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能由一个代理商经销。同类产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要集中力量创立一两个在当地注册登记的名牌商标,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使用同一商标时,必须达到该名牌产品的质量,经注册商标的企业同意,才能有偿使用其商标。
(四)对一定时期需要实行出口许可证的机电产品,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确定。
(五)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在协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六)对出国展览,应总结经验,进行整顿,适当集中审批权限。要根据市场调研和开拓规划,多办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展览。
五、采取多种贸易方式扩大出口。
(一)进出结合,以进带出。我国每年进口大量机电产品和其它商品,以进带出的潜力很大,有关部门应制定有利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进出结合、以进带出、反向贸易(包括易货贸易)、三角贸易的具体办法。
(二)发展合作生产、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技贸结合(以引进技术带动出口)以及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定牌生产等多种灵活贸易方式,利用外国厂商的销售能力和渠道扩大出口。
(三)发展合资或独资的海外跨国公司。可先以合资为主,从散件装配起步。提倡以设备、专有技术投资带动机电产品出口。对高技术和需求变化快的机电产品,应积极到国外搞联合开发、设计,在国内制造,国外销售。
(四)充分利用国际有利条件,开展进料加工,以缓解国内原材料供需矛盾和价格波动对出口成本的影响。
六、建立国际机电经贸信息系统和网络。
要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建立起三级信息系统和网络。首先是健全和充分发挥外贸、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集团的业务信息系统;第二是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行业信息系统;第三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国际机电经贸信息中心,收集、处理国际机电经贸信息,及时为各方面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组建信息中心的方案。
七、工贸密切配合,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一)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要共同搞好出口工作,但职能和作用应当各有侧重。生产企业要了解和参与外贸活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研究、开发、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并按时供货上;外贸企业要了解生产,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开拓国际市场,及时提供商情信息和组织售前售后服务上。已经取得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仍要继续利用外贸企业的优势,外贸企业要继续同原有生产企业保持密切合作。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签定长期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和利益,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和供货关系。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工贸结合,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较紧密型的。提倡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优质名牌商品为龙头,逐步建立出口企业集团,发挥其优势,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三)积极推行代理制。工贸双方要商定合理的代理费,处理好代理双方的经济利益,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四)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要共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组织好零部件供应,并及时和定期为用户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
八、加强销售力量,搞好国内外配合。
(一)按统一协调的原则,有计划地在机电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的北美和西欧地区以及中东、拉美地区,加强销售力量。国内要明确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同驻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做到及时相互沟通信息。驻外经营性公司应当按经营范围组织联营,逐步成为具有一定实力的跨国贸易公司,形成能够辐射到更大区域的销售网络。
(二)有关部门和公司对在境外举办的公司或设立的代表处,要从长远出发,根据其开拓国际市场及为全系统服务的综合实绩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地方,驻外代表处可以改成贸易公司(独资、合资均可)。驻外人员称职的,可连续在国外工作四、五年或更长时间,充分发挥其作用;不合格的,要随时调换。
(三)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各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要有计划地在国外建立商品分拨中心。可以先对量大面广、规格繁多的定型产品设立地区性仓储,以后根据条件逐步在境外一些港口保税区建立中国机电产品分拨中心,及时满足销售和维修的需要,取得更好的效益。
(四)开拓市场的费用,收购制的,列入外贸企业出口成本;自营和代理制的,列入生产企业销售成本。执行这一办法后,从事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生产企业不再按出口销售收入(人民币)的2%提取开拓国际市场基金。部门和地方也可拿出一部分留成外汇支持开拓市场。
(五)为了保证及时交货,在同等优先、国货国运的前提下,允许出口企业择优选择运输船队及港口,必要时可租用外轮或通过香港转运。
(六)简化机电产品出口生产和外贸企业销售、 服务人员业务出国审批手续, 按国办发〔1988〕9号文件精神办理。
九、加速人才培养,提高机电外贸人员素质。
为了适应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一九九五年以前争取培养上万名机电外贸人才。要办好现有大专院校机电外贸专业;继续办好机电外贸人员培训中心和出口企业决策人员培训班;部门和地方要举办各种形式的短训班,抓好现有机电外贸工作人员的在职学习;要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培养外销人员;要特别重视培养一批既懂得外贸业务,又熟悉驻在国国情、民情的“某国通”。要加强机电外贸队伍的思想建设,振奋精神,勇于开拓,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多做贡献。
开拓国际市场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需要计划、财政、经贸、工业、金融、保险、外汇、海关、运输、商检等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应当从加快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的总目标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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