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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清查中央国家机关今年一至七月发放钱物问题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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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清查中央国家机关今年一至七月发放钱物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7〕83号
1987年12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

关于清查中央国家机关今年一至七月

发放钱物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7〕8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审计署《关于清查中央国家机关今年一至七月发放钱物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从这次清查出的问题看,有些部门、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滥发钱、物,影响很坏,这是不能允许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艰苦创业”精神,带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的表率作用。今后不准再出现“公费过年”、“公费过节”的情况,若有违者,应连同一九八七年上半年乱发钱、物问题一并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清查中央国家机关

今年一至七月发放钱物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国办发〔1987〕49号)要求,我署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总公司和专业银行总行机关今年一至七月发放钱、物情况进行了清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查工作概况

这次清查工作先由各单位自查自报,然后选择十五个单位进行抽查。在自查中,绝大多数单位领导重视,认真清查,没有发现有意隐瞒不报的情况。经过清查,国家机关乱发钱、物的不良风气明显好转,不少单位主动取消了超标准和自立名目的补助、补贴。

此外,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机关也分别组织其所属单位进行了自查。

二、查出的主要问题

从对国务院八十五个部门的清查情况看,今年一至七月绝大多数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规定,乱发钱、物的问题。这次共查出违纪金额五百五十五万一千元(其中:现金二百九十万九千元,实物补贴二百六十四万二千元),平均每人七十八元。人均一百元以上的单位有十八个,其中四百元以上的有商品检验局、专利局;二百元以上的有海关总署、航空工业部、民航局、邮电部和语言工作委员会。

在这次清查中发现,乱发钱、物的名目共有二十多种。如商品检验局违反规定,挪用事业收入给每个职工报销“修缮费”四百元,据调查这些钱多半没有用于房屋维修,不少职工开白条子甚至造假单据报销,影响很坏。又如石油部给机关职工发“原油超产奖”每人每月十五元,七个月共发一百零五元。还有许多单位超标准发放洗理费、防暑降温费、交通费、书报费、无食堂伙食补助费等各种补贴,如专利局每人超发书报费四十六元。特别是今年春节前,各单位几乎都为职工代购了肉、蛋、水产、水果、大米、食油等主副食品,其中公款补贴约占价款三分之一。大多数单位每人补贴三、四十元,一些单位补贴还要多,档案局、核工业部人均补贴一百多元,海关总署人均补贴达二百八十九元。还有些单位实物进价很低,购进的鱼、肉、油等,每斤才几角至一元,实际上是由地方或下属单位贴了钱。

经查各单位乱发钱、物的资金主要来源有:(1)机关福利奖励基金、服务性收入和工会经费等预算外经费四百六十万六千元,占83%;(2)老干部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事业费等预算内经费七十一万五千元,占13%;(3)暂付款、下属单位“上贡”等其他来源二十三万元,占4%。

另据统计,国务院直属的八个总公司机关和五个专业银行总行机关,今年一至七月工资以外发放奖金、补贴较多(因有些规定不明确,故统计数未划分违纪与否),其中各公司机关共发放二百一十八万七千元,平均每人五百零六元;各银行机关共发放一百九十三万八千元,平均每人五百五十六元(国家机关除工资以外发放奖金、补贴人均为二百六十六元)。这些单位发放较多,除因享受企业奖金外,还因他们自定的补贴标准普遍较高。

三、改进意见

乱发钱、物问题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经研究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严格财经纪律。今后各单位一律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署要对中央国家机关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审计,加强经常性监督。

(二)整顿和改进开支制度。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对上述问题进行整顿,重申今后有关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的标准,一律以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在无正式文件前停止发放。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许多部门预算外收入较多,管理不严,用这笔资金给机关职工乱发钱、物。还有的部门乱发的钱是向所属单位抽调来的。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建议财政部、国管局不断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机关本身组织的劳务收入,原则上除允许拿出一部分解决职工福利外,不得用于发钱发物。所属单位(包括服务公司)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不得抽调用于机关职工发钱发物。

(四)国务院直属总公司和各专业银行的机关福利待遇,应有原则规定。这些单位同行政机关有些差别是可以的,但现在都是自定补贴标准,福利待遇高于行政机关过多,再加上奖金多,对国家机关有影响,容易形成互相攀比。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考虑是否对总公司、专业银行总行机关的人员除奖金按企业规定外,各种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标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

 

                            审 计 署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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