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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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发〔2003〕6号 2003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
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认真学习借鉴辽宁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国务院
二○○三年三月五日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试点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辽宁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试点工作,多次赴辽宁考察试点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对辽宁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辽宁试点进展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的要求,辽宁省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7月1日开始组织实施。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任务基本完成。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裁员不再进中心,原来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按规定出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底,全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2000年底的4801个减少到371个,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由44万人减少到3.9万人,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由18万人增加到82万人。累计有124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计划人数的95%,其中有近一半人员现已实现了再就业。共支付经济补偿金102.3亿元,人均8250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做实。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统一调整到8%,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到8%并实行实账积累,与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到2002年底,累计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47.9亿元,已全部上解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其中13亿元购买国债,其余部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调整了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共有23.7万企业新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新老办法过渡平稳。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省享受低保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71.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150.1万人,月人均标准为173元,2002年12月全省实际月人均补差70.2元。两年共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15.4亿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加快。全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由2000年底的105万人增加到2002年底的617万人,覆盖范围由12.2%提高到71.7%。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部分行业和大企业开始实施,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社会反映良好。
(五)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开始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据辽宁省统计,全省共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没有生产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5.13万人。到2002年底,已有1.59万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领取生活费,共发放1572.9万元。
(六)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得到加强。试点两年来,全省地方和企业共筹集社会保障资金382.5亿元(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282.4亿元,地方财政补助55.7亿元,企业自筹44.4亿元。考虑可比因素不含医疗保险),其中:2001年为169亿元,比上年增长16.6%;2002年为213.5亿元,比上年增长26.3%。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省和各市都设立了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强了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七)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全部纳入社区管理。到2002年底,265万企业退休人员中有213万纳入社会化管理,占80.4%,比2000年提高近70个百分点。全省90%以上的街道、社区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1.67万名工作人员从事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基本建成。试点启动以来,共筹资2.5亿元用于信息系统建设,有11个市实现与省联网,基本建成覆盖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的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
辽宁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试点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两个重点上取得突破,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在保持企业和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100多万国有企业职工从国有企业转移出来。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试点工作的推进,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较好地落实了中央关于 “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 ”的方针。从各级财政、企业的资金投入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看,试点成本是合理的。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首先在辽宁全省试点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试点方案是可行的,试点是成功的,为全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累了经验。辽宁试点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辽宁省委、省政府将试点工作作为“一号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试点启动前,统计、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用半年时间开展大规模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对全省劳动力资源、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城市低保对象、并轨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在实施过程中,重视做好培训工作,对各市、县党政一把手、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试点政策培训,保证了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坚持有情操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试点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积极筹措资金,着力解决难点问题。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辽宁省始终注意把握试点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涉及职工利益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债务等难点问题,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在筹措经济补偿资金方面,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对困难企业由政府给予帮助。在已支付的102.3亿元经济补偿金中,企业筹集41.3亿元,占40.4%;各级财政补助40.5亿元,占39.6%;调剂使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0.5亿元,占20%。为督促企业尽快偿还职工债务,省、市、县均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清理库存、盘活资产、土地转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02年底,已偿还职工债务22.9亿元,占拖欠职工债务总额的50.6%。
(三)加强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在推进试点工作的同时,辽宁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始终抓住“两个确保”和“低保”不放松,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广泛开展扶贫帮困,重视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将其与社保试点同时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创办企业、社区安置、劳务输出、向第一产业转移、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试点以来,全省共筹集就业扶持基金2.1亿元,实现就业184万人。 “两个确保 ”、最低生活保障、扶贫帮困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加强,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辽宁试点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地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下一步工作的总体考虑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成辽宁试点任务,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强工作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圆满完成辽宁试点任务。辽宁省要善始善终地做好试点工作,2003年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继续做实个人账户,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解决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和缴费人数下降问题;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基金稳步增长;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支付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减少失业人员总量;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发挥其兜底保障作用;对于城镇未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以及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工作,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合理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努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加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年内偿还尚拖欠的并轨人员债务;进一步完善试点的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巩固试点成果;根据试点进度,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将进一步加强指导,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扩大试点工作要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扩大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稳步推行。一是在总结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再选择1 —2个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试点工作继续由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给予指导,试点方案要报国务院审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自行开展试点。二是各地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并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债务等问题。三是对城镇未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三)继续落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政策。对已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一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把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困难群众生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三是坚持“三改并举”的方针,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四是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进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工作;五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劳 动 保 障 部 | 国 家 经 贸 委 |
民 政 部 | 财 政 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务院体改办 |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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