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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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
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1981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部门都要按着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考虑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切实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实现党中央提出控制人口的总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
职责分工的意见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 它涉及到人民的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人民生活的改善和人口质量的提高, 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并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如下: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

  国家计委: 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些物质条件。

  国家科委: 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计划生育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农委: 在拟定农村经济政策时,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人口计划。在农村社队推行生产责任时,要包括人口生育计划。

  国家民委: 协助拟定少数民族人口问题的方针、政策。

  卫生部: 负责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节育手术事故的检查、治疗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的实施。

  化工部和医药总局: 负责组织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器械的科研、生产和供应。

  文化部: 负责组织创作关于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采用各种文学艺术形式广泛宣传。

  教育部: 负责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课和人口、 晚婚、节育课。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科研和教学。

  民政部: 结合婚姻登记,向青年进行晚婚和节育宣传教育。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公社社员和城市居民,做好社会救济工作。

  财政部: 在财政工作中,贯彻鼓励少生、限制多生的政策。支拨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防止和杜绝浪费。

  公安部: 负责提供制定人口计划的人口统计数字,会同司法部门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坏人,视情节依法处理。

  国家劳动总局: 在制定招工和安排就业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动员教育广大工人、妇女和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育。

  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负责全军指战员的晚婚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生育计划。

  新华社、人民日报、广播事业局: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以及人口理论和节育科学知识,报道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事迹,介绍和推广工作经验及国内外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动态、情况。

  计生委的专家委员: 要在人口理论、人口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指导、科研等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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