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 国发〔1971〕28号 1971年4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是落实毛主席关于扫仓库指示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第四个五年计划有重要的意义。请各地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做好全面规划,结合中心任务,抓紧在今明两年内分期分批地完成。
国务院决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殷承祯同志任组长,袁宝华同志任副组长。中央有关部门各指派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七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毛主席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对上海外贸部门积压浪费问题作了“似有普遍性,不只上海一处如此”的批示以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开展清仓查库工作,清出积压物资五十二亿元,已利用十六亿元,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设备闲置、物资积压、帐物不符、家底不清,在许多单位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典型调查,生产建设单位的库存物资中,积压物资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工业企业的设备利用率比历史上达到的水平降低了。商业、外贸和物资部门也有大量积压物资,有的已经霉烂变质,而供应却显得紧张。
据各地反映,对于物资积压浪费问题,有些单位的领导还没有引起重视,乱要、乱用、乱存物资的情况仍比较普遍。
遵照毛主席最近关于扫仓库的重要指示,我们建议,在最近两年清仓查库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彻底弄清家底,进一步挖掘物资潜力,以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政治挂帅。要认真学习毛主席关于勤俭建国和扫仓库的指示,批判贪大求洋、“家大业大,浪费点没啥”的思想,批判不顾全局的本位主义思想。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清产核资是关系到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和加强战备的大事,是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四个五年计划和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主要是厂矿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物资、商业、外贸部门,科学研究单位和校办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设备和仪器,也要进行清查。
(三)根据生产建设需要,经过群众讨论和上级机关审批,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和流动资金定额。在这项工作中,既要防止拿不切实际的大计划多留物资,多要资金;又要从实际出发,注意留有必要的材料、设备和备品、备件,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通过清产核资,要求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节约百分之二十,生产建设单位的设备利用率提高百分之二十。
(四)多余和积压的物资,要边清查、边调剂处理,首先用于计划内。调剂的重点要保证三线、军工和基础工业的需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多余积压物资的处理:专用设备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多余的交地方利用;通用设备和其它物资由省、市、自治区统一调剂,国务院各部门需要在单位之间进行调剂时,要同地方商量解决。援外项目多余和积压的物资,首先在援外项目之间调剂使用,多余的由外经部及时转国内使用。军工企业的多余积压物资,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地方如有需要,可与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残次呆滞物资,要采取加工改制、修旧利废等办法利用起来。所需费用,可按规定报销。物资和设备的报废,须经工人、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小组审查、鉴定和上级机关批准。需要核销的资金损失,应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报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
多余积压物资的调剂和处理,应当按质论价,物尽其用。但要防止乱削价、滥用浪费和坏人搞投机倒把。
(五)通过清产核资,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防止新的积压浪费。规章制度要简明、适用,反对烦琐哲学。
(六)清算核资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揭发问题,清查财产物资,制定改进措施。要彻底亮家底,反对打埋伏,反对弄虚作假和化大公为小公。对于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要认真追查处理。
(七)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请各地党委和革委会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选择一些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中心任务,在今明两年内分期分批地完成。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地方统一领导,各部门要配合地方做好这项工作。交通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办理。军队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请总后勤部决定。
(八)建议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并草拟实施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
财 政 部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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