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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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3〕53号
2003年5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3〕53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以下4名同志武警大校警衔:

李 杰  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凤河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德吉娜珍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瞿新春  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二、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上校警衔:

吴志培  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峰  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干事

陈荔宾  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警卫处处长

三、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专业技术上校警衔:

周敬东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卫生队主治医师

魏 平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主治医师

景 绒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指挥系消防监督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国 务 院

 

 

理  温家宝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江泽民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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