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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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卫办医函〔2020〕75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76号 2020年1月27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
国卫办医函〔2020〕77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控制疫情,我们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请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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