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806号 2018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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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件1)。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我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我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
(一)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我委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二)经我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三)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三、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四)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五)鼓励商业银行以“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四、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支持优质企业在“正面清单”拟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
(二)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负面清单”领域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
(三)鼓励优质企业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
六、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在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财务变化和债券风险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应按照监管部门和交易场所的规定,在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如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
七、本通知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对其发行企业债券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企业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和保证。凡欲认购优质企业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有关风险。
八、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各地发展实际,主动服务,积极引导区域内优质企业开展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将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
九、加强优质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偿债风险。
(一)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地方企业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二)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偿债督促责任,做好各年度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对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影响债券兑付的,应第一时间提出风险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我委报告。
(三)我委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并对优质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实行“双随机”抽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债券资金投向、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实施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科学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
附件:1.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
2.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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