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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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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
文物政发〔2020〕28号
2020年9月21日
发布机关: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核定工作。经市县申报、省级推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复核等程序,国家文物局决定将北京海淀三山五园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等6处列入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在三个月内制定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审定;要围绕创建主题,持续深化改革,在全面有效保护基础上,重点做好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进一步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家文物局支持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对标《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健全文物保护利用机制,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申请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指导检查,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并不断完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相关制度安排。与此同时,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关注和支持地方改革创新实践,适时启动新一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国家文物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名单
1. 北京海淀三山五园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2. 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3. 上海杨浦生活秀带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4. 江苏苏州文物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5. 四川广汉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6. 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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