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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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影发〔2018〕2号
2018年11月8日
发布机关:国家电影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宣传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现将《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影局
2018年11月8日

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编辑]

为进一步弘扬和传承优秀电影文化,丰富电影市场产品供给,规范和完善电影复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复映影片是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进行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

二、电影复映应严格保护各版权相关方合法权益,应由出品单位、发行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复映电影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电影第一出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意见及放映安排报国家电影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队、军队所属电影单位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片直接报国家电影局重审。

四、为了维护电影创作积极性和市场秩序,复映影片应控制放映规模,全部放映范围不超过2500个影厅,每家影院放映单部复映影片的影厅不超过1个。

五、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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