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16号建议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16号建议意见的函 国知办函办字〔2018〕271号 2018年5月17日 发布机关: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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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816号建议意见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经研究,对马福昌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国回医药学科建设,打造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新优势的建议,答复如下: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对全世界贡献的宝贵财富,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医药走出国门,受到各国人民的欢迎,也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医药创新发展走向国际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局一向重视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一、加强中药领域知识产权工作
(一)强化顶层设计。2011年,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资源等专门保护制度”。2016年,参与制定《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从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方面提出意见。2018年,与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少数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创新主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少数民族医药及其创新成果,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利用。”这些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指南和遵循,极大推进了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二)积极推进相关立法。2008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进行了有益尝试。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增加了关于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及违法不授权的条款,为在国家立法层面落实对遗传资源的切实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国际层面得到广泛关注和认可。由于传统知识相关问题较为复杂且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此次修改后的相关条款未直接涉及传统知识,但这种开创性的立法尝试,对保护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发挥了间接作用,也推动了相关立法进程。此外,还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医药法》等与民族医药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制定工作,为推动相关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贯彻落实《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健全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形成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为我国中医药产业走向世界奠定基础。
(二)为提高包括中药领域在内的专利质量,我局将加大“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力度,从政策导向、审查授权、专利代理、严格保护、加强运用等多个环节着手,努力推动创新主体创造更多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高质量专利。
上述意见,供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保护协调司 王延晖 62086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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