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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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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8年10月23日(現行條文)
2009年10月23日
2009年11月18日
公布於民國98年11月18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令
有效期:民國99年(2010年)3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99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前[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原名稱: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0925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隸屬及掌理事項)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院長之設置)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七條 (區域培訓中心之設置)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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