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外观
← | 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 |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98年10月23日(現行條文) 2009年10月23日 2009年11月18日 公布於民國98年11月18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令 有效期:民國99年(2010年)3月26日至今 |
|
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隸屬及掌理事項)
-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 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 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 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三條 (正、副院長之設置)
-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
-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七條 (區域培訓中心之設置)
-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