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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朝宮史/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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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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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閽者守中門之禁,寺人掌女宮之戒。設官分職,咸備其數。至醯醢籩冪之屬,皆以奄主之。」注經者謂,奄上士,奄之賢者。但言奄則府史之類。然則成周之制於內臣未嘗不斑之以爵也,第限以上士,不使逾越,而又所供惟飲食、灑掃、門戶之事,人數有常,隸於塚宰,斯百世之恒經,千秋之良法也。漢、唐迄明,近寺代眾,甚者數至十萬,委任日專。當其治時,已乖體製。若夫末流頹運,僨轍相尋,詎足掛述。我朝內治修明,宮政嚴肅。世祖章皇帝鑒古垂訓,設立鐵牌,裁定內官員額僅及千餘,皆有職守。聖聖相承,無不防微杜漸,訓誡周詳。凡諸內臣,厘然秩然,各供奔走使令之役,無敢絲毫逾越。我皇上鑒於成憲,欽定規條,受爵以四品為限,議過以三等為差。其所掌有常事,其所司有常地,皆統屬於內務府。立法既極嚴明,而又於常給之外加賞錢糧,及夫歲時錫齎,俾之衣食贍給,於以獎其勤勞,儆其懈惰,隱寓勸懲之道。乃至老病退閑,效力年久,亦得仰蒙豢養,以終其身。恩明法立,蔑以加矣。(臣)等編纂宮史,首列規制,以舉大綱。次臚職事,以明官守。並詳恩賞,以示體恤之惠。載處分,以徵臨馭之嚴。將垂之億萬載,守以罔替,以與周禮春官一編並為聖人治內之經,昭示不朽。謹述官制二卷。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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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設立敬事房,置總管、副總管。上諭:設立敬事房,屬內務府管轄,置總管,副總管,專司宮內一切事務,奉行諭旨及承行內務府各衙門一切文移。凡事俱照定例敬謹奉行。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定五品總管一員,五品太監三員,六品太監二員。

雍正元年九月初九日,定總管為四品,副總管為六品,首領為七品、八品等官職。上諭:內務府係三品衙門,其所屬敬事房總管應授四品官職,副總管應授六品官職,隨侍等處首領應授七品官職,宮殿等處首領應授八品官職。

雍正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定恩加太監錢糧。上諭:「宮中服役年久及勤慎效力之太監等,分別加賜,每月或增至銀三兩及二兩五錢,以獎勤勞。」(謹按舊例,各處太監每月俱銀二兩,米一斛半,至是恩加銀兩,米亦隨增。凡增銀至三兩者米三斛,增銀至二兩五錢者米二斛半。)

雍正二年二月初三日,定恩加錢糧太監額數。上諭:「各處太監按本處額數內定以恩加錢糧之額。其得恩加錢糧之人,或以事故更調離本處者,不許隨帶,仍將本處太監內擇年久出力者頂補。」

雍正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定總管首領等職銜。上諭:「敬事房正四品總管為宮殿監督領侍銜,從四品總管為宮殿監正侍銜,六品副總管為宮殿監副侍銜,七品首領為執守侍銜,八品首領為侍監銜。」

雍正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定太監品級不必分正從。上諭:「太監等官職不分正從,如五品加一級即為四品,降一級即為六品。永為定例。」

乾隆七年十月初五日,定宮中現行則例。上諭:「自今年欽定宮中現行則例為始,宮內一切事務,宮殿監督領侍等須恪遵定例而行,仍於每年年底將緊要事件彙奏。有不遵者以違制論。」

欽定則例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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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宮內等處太監官職,以四品為定,永不加至三品以上。其各項額定官職、額定恩加錢糧許出缺時奏補。其特恩賞給官職、錢糧不在額數者,缺出不準奏補。

一、宮內等處首領太監缺出,宮殿監揀選奏補。其宮殿監督領侍等缺出,只應將缺奏聞,候旨裁奪,不得揀選奏補。

一、各處太監恩加錢糧,俱按欽定現行則例內額數,不許增添。其定額之內有缺少者,每年年底將當差勤謹者揀選奏補。

一、太監等恩加錢糧,原為獎勵勤勞而設。如有病至兩月仍不當差者,將所加錢糧暫停,其本處亦不必出缺,俟病痊復役仍行添給,永遠為例。其食二兩錢糧之太監仍照舊例行。(舊例,宮內等處年老久病首領太監等病一年者革退差使,給一半錢糧。病二年者革退為民,錢糧盡行停止。其中如有當差年久出過力者,據實奏明,恩賞月銀一兩、制錢五百文。)

一、每年年底於崇文門取銀二千五百兩,賞給各處總管首領太監等,宮殿監屆期按例請旨。 宮殿監二百兩,四執事、四執事庫一百五十兩,自鳴鍾處四十兩,懋勤殿六十兩,尚乘轎一百兩,乾清宮六十兩,弘德殿四十兩,養心殿一百兩,鳥槍處十兩,弓箭匠處十兩,按摩處十兩,御藥房十兩,御膳房二百兩,御茶房二百兩,乾清門三十兩,內左門三十兩,內右門三十兩,月華門三十兩,遵義門二十兩,做鍾處三十兩,造辦處八十兩,南花園三十兩,圓明園一千兩。

一、每年年底於廣儲司取制錢一千五百串,恩賞眾太監等。宮殿監臨時酌定數目多寡,請旨。

一、今年所定太監等各項額已屬從優,以後非有別故,不得擅行奏請增添。

宮殿監處分則例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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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奉上諭具奏事件,如不敬謹詳明以致舛錯者,罰月銀一年。

一、揀選各處首領,如不秉公選擇得人,並不將年久出力者保舉,因而徇私者,罰月銀一年。

一、宮殿監俱係各處首領內補放之人,如有懷挾平日私憾、假公濟私者,罰月銀一年。

一、宮殿監管轄各處首領太監等,如有不秉公按例辦理、任性酷法者,罰月銀一年。

一、欽奉上諭禁約事件,須實力永遠奉行。如因日久廢弛者,查出罰月銀六個月。

一、辦理宮內一切事務,如不奮勉向前、凡事推諉者,罰月銀六個月。

一、管轄各處首領太監,如不時加查察,或犯罪而尚不知者,罰月銀六個月。

一、奉行宮內一切禮儀,如不敬謹將事,以致怠忽失儀者,罰月銀三個月。

一、各處首領太監等有應議罰議責之案,如不按例處分,或比擬舛錯者,罰月銀三個月。

一、稽查宮中一切用度,如柴炭、冰、蠟之類,有不按例節慎,以致糜費錢糧者,罰月銀三個月。一、宮殿監非因公事使令各處首領太監者,罰月銀三個月。

以上頭等處分四條,次等處分三條,三等處分四條。宮殿監督領侍等秉公互相稽查,有犯者即引例參奏處分,仍各記檔。若犯頭等處分三次,次等處分五次,三等處分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宮殿監具牌請旨,交內務府治罪。其有一人犯罪而眾宮殿監等隱諱不行參奏,倘經上查出,或被告發審實者,將眾領侍等俱交內務府從重治罪。其告發之人如係首領,加一級;係太監,賞銀十兩。

各處首領太監處分則例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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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地不許角口鬥毆,犯者係首領,罰月銀六個月;係太監,重責六十板。

一、禁地不許白日飲酒酗醉,犯者係首領,罰月銀六個月;係太監,重責六十板。

一、禁地不許相聚賭博,犯者係首領,罰月銀六個月;係太監,重責六十板。

以上三條,如係太監犯罪,該管首領失於覺察者,應照本罪減等,罰月銀兩個月。

一、各處太監等有不謹慎火燭、失誤看守者,係首領,罰月銀四個月;係太監,重責四十板。

一、各處太監等有不謹慎坐更、貪睡失誤者,係首領,罰月銀四個月;係太監,重責四十板。

一、各處太監等有不恪守法度、喧嘩無禮者,係首領,罰月銀四個月;係太監,重責四十板。

一、收貯本處一切陳設官物,有不謹慎典守,以致失誤傷損者,係首領,罰月銀四個月;係太監,重責四十板。

一、收貯本處一切錢糧官物,有不謹慎典守,以致遺失缺少者,係首領,罰月銀四個月;係太監,重責四十板。

以上五條,如係太監犯罪,該管首領失於覺察者,應照本罪減等,罰月銀一個月。

一、各處太監等有將內外事情妄行傳宣者,係首領,罰月銀四個月;係太監,重責四十板。

一、各處首領有不服總管管轄者,罰月銀四個月;各處太監有不服本管首領管轄者,重責四十板。

一、欽奉諭旨傳宣事件,如不應干預之人探聽傳播者,係首領,罰月銀四個月;係太監,重責四十板。

一、失誤關防者,係首領,罰月銀三個月;係太監,重責三十板。

一、首領太監等各看守本管地方,如有擅至不應至之處者,係首領,罰月銀兩個月;係太監,重責二十板。

一、告假逾限、遲誤復班者,係首領,罰月銀兩個月;係太監,重責二十板。

一、承值一應祭祀供獻器物,如不敬謹將事者,係首領,罰月銀兩個月;係太監,重責二十板。

一、各處太監等俱屬宮殿監管轄,若宮殿監因公事傳集各處首領太監等有無故不至、以致失誤公事者,係首領,罰月銀兩個月;係太監,重責二十板。

以上頭等處分三條,次等處分八條,三等處分五條,宮殿監督領侍等不時秉公查察。有首領犯者,即引例參奏處分;太監犯者,即按例責處。仍各記檔。有犯頭等處分三次,二等處分五次,三等處分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宮殿監具牌請旨,交內務府治罪。

又宮殿監凡例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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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監等有在外犯法,由部院奏明提人者,宮殿監查明人犯,奏明即行送出,以憑該部院按律治罪。

一、太監等有在內犯法,情罪較重,宮殿監不敢擅專者,奏明交內務府治罪。

一、太監等有在內犯法,情罪較重,宮殿監不能剖斷者,奏明交內務府審理。

一、宮殿監有奉上諭議罰議責事件,及宮殿監查出參奏請旨議行責處事件,皆各按處分則例引用。其有則例內所不能該者,許引例比擬奏聞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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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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