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 (民國23年9月立法10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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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暫行組織條例 (民國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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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直隸於國民政府行政院,掌理故宮及所屬大高殿、清太廟、景山、皇史宬、實錄大庫等處之建築物、古物、圖書、檔案之保管,開放及傳布事宜。
第二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左列各處館。
- 一、總務處。
- 二、古物館。
- 三、圖書館。
- 四、文獻館。
第三條
- 總務處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一切機要事項。
-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三、關於撰擬、收發文件及會議紀錄事項。
- 四、關於會計、庶務及工程,修繕事項。
- 五、關於本院稽查、警衛事項。
- 六、關於出版事項。
- 七、其他不屬各館事項。
第四條
- 古物館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古物之保管、陳列事項。
- 二、關於古物之鑒定、編目事項。
- 三、關於古物之傳搨、攝影事項。
- 四、關於古物之展覽事項。
- 五、關於古物之刊印事項。
第五條
- 圖書館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圖書之保管、陳列事項。
- 二、關於圖書之分類、編目事項。
- 三、關於圖書之閱覽事項。
- 四、關於圖書之版本考訂事項。
- 五、關於善本圖書之影印、流傳事項。
第六條
- 文獻館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明清檔業、實錄及歷史物品之整理、編目事項。
- 二、關於明清檔業、實錄及歷史物品之保管、陳列事項。
- 三、關於明清史料之搜集、整理及編印事項。
- 四、關於歷史物品之分類、攝影、編輯事項。
第七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院長一人,簡任。承行政院之命,並依理事會之議決,綜理本院及所屬各處館事務。
第八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置處長一人,薦任。館長三人,由院長提經理事會議決聘任之。承院長之命,分掌總務處及各館事務。科長八人至十一人,薦任。科員二十八人至三十六人,委任。
第九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於必要時,得置薦任祕書一人或二人,辦事員二十六人至三十六人,並得酌用僱員。
第十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因學術上之必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一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十二人至十五人,為無給職,由國民政府聘任之。任期二年,監察本院及所屬各處館事務。
第十二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事會推舉,呈報國民政府備案。
- 監事會置秘書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推舉之,掌理會內文書及監事會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理事會,除內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為當然理事外,置理事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行政院聘任之。
- 前項理事除當然理事外,任期二年。
- 理事會開會時,監事得列席。
第十四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四人至六人,均由理事會推舉,呈報行政院備案。
- 理事會置秘書一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舉之,掌理會內文書及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辦理左列事項,應經理事會議決。
- 一、物品之保管及處置事項。
- 二、預算、決算及基金保管事項。
- 三、專門委員會之設立事項。
- 四、其他重要事項。
- 前項議決事項,應呈報行政院並公告之。
第十六條
- 監事會及理事會議事規則,由監事會、理事會分別議定,呈報國民政府及行政院備案。
第十七條
-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由院長擬訂,提請理事會議決,並呈報行政院備案。
第十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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