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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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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5日
公布於民國103年1月15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21號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5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2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3130001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與海洋生態及其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應用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事項)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及其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科技及生態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設置)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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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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