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牧渔业部、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镇建设工作的意见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牧渔业部、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集镇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7年1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牧渔业部、国家科委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过程中,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大批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了乡镇企业,乡镇的工商企业逐步向集镇集中;富裕起来的农民,又迫切要求改善物质、文化条件。所有这些,都必然促进集镇的迅速发展。

  集镇是联结城市和乡村的纽带,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中心、文化中心、信息中心、服务中心,是促进乡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把集镇建设好,对于实现中央在“七五”计划建设中提出的“进一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逐步实现农村经济的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这一重要方针,对于逐步改变整个乡村面貌,缩小三大差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为了实现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我国在本世纪末农村经济发展的两个目标,村镇建设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本世纪末村镇建设要实现的目标:

  1.调整完善村镇规划,返回耕地4000万亩;

  2.抓好集镇建设,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其它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3.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注意抓好农村的社会发展工作,使农村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服务和基础设施等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4.组织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下乡,促进“星火”技术燎原,提高村镇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几点措施

  1.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村镇规划要在“六五”期间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节约用地,特别是节约耕地的原则进行调整,严格控制道路的宽度,要在原规划节约2000万亩土地的基础上,再节约2000万亩土地。

  集镇规划要在“六五”期间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整完善,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集镇的合理布局、服务半径,预测能够吸引的常住人口和服务人口,确定人口规模和与此相适应的建设规模,制定出中、长期的近期建设规划,并确定实施步骤。

  2.集镇建设工作

  集镇的各项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集镇建设要立足于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其建设资金,除了收好、用好、管好集镇维护建设税外,还可以首先在试点集镇从下列渠道筹集: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商品化经营;也允许各种经济实体按规划建设商店、住宅、服务设施,自主经营或出租;乡镇政府可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户口费等办法,筹集集镇房地产开发的启动资金。

  集镇中的供水、供电、环卫、绿化、道路、工农贸易所等基础设施给予优先配置,使之逐步适应集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抓好村镇建设“星火计划”示范点,有计划地组织村镇建设综合技术开发。

  村镇的文化、教育、卫生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分级设置,逐步建设。

  根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小火电、沼气、薪炭林、太阳能、风能、地热等能源,实行多能互助,综合利用。

  重视环境卫生、绿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因地制宜,发展具有地方特点的各种建设体系,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农民住宅建设应提倡紧凑、科学、合理、适用和安全,适合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防止片面追求宽敞。

  3.人才培训

  要继续执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重点在提高”的方针,采取“多途径、多层次、分级培训”的办法,培养村镇建设人才。各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技术人员要有一个合理的级配:逐步实现每个县有1~2名大专生,2~3名中专生;每个乡镇有1~2名中专生,同时要加强对县长、乡长、镇长、乡镇助理员及各类技术人员短期培训工作。

  4.城市支援农村

  城市要发挥工业基础雄厚和技术人员集中的优势,积极做好支援农村的工作。城市不仅要向农村扩散工业品,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还要鼓励科技人员下乡,搞好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城市要协助乡镇企业抓科技,上产品;抓质量,上水平;抓管理,上效益。城市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也要向农村幅射,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待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农村中的落后现象才能扫除。

  5.扶助贫困地区 我国目前还有4000万人的最贫困地区和6000万人的一般贫困地区,将在5~10年内得到开发,这些地区的集镇环境的改善需要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帮助,主要是供水、供电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6.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集镇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法规制度,搞好各项管理工作。为了保证集镇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力上给予支持,继续拨给村镇建设事业费。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