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5年10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在今年5月召开的部分省市经济发达地区村镇建设工作座谈会讨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作了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情况研究执行,并将你们的经验和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根据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为了适应和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实行集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是对县以下各类集镇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的试点证明,对集镇的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基础工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从征地、拆迁到设计、施工,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统一组织实施,有利于控制集镇合理规模,防止乱占乱建;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也有利于尽快改变集镇面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现就集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开发、综合建设要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力、物力的可能,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目前着重抓经济基础较好,农民比较富裕,集镇原有规模已不适应的建制镇或中心集镇,先搞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
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必须在集镇建设规划指导下进行。由镇(乡)政府对批准的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购。由承建企业以集镇建设规划为依据制定具体的开发计划,进行开发建设。
三、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令规定,旧镇改造须按照适当调整、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统筹规划,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新开发区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
四、为了搞好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县、镇(乡)可以建立村镇建设开发公司,实行独立的企业化经营。在县、镇(乡)政府领导下,承办土地开发、勘测、设计、建筑施工,以及建材供应,构件生产等事宜。经开发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也可以实行商品化经营。
五、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积累和农民投资。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渠道筹集,实行人民城镇人民建的方针。除了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原有的开征“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外,可通过房地产经营回笼建设资金。沿海经济开放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内、对外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吸收建设资金。一些自来水设施,文娱设施和流通领域的基础设施,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鼓励集体或个人建设和经营;较大的基础设施,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集资建设。
六、为了加强对集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领导,县、镇(乡)政府应建立以主管县长、镇(乡)长为首的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集镇建设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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