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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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1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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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 四、勞方代表七人。
- 五、資方代表七人。
- 六、專家學者四人。
- 第3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 第4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 二、躉售物價指數。
-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 六、各業勞工工資。
-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 第5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6條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 第7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