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民國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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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排水防洪功能,解決基隆河流域地區嚴重積水問題,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災害補償之從優適用)
- 基隆河災害補償之標準,以天然災害最優惠者補助之。
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四條 (整治範圍)
-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第五條 (經費來源)
- 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並得發行公債,不受公共債務法每年舉債上限之限制。
第六條 (法律之排除及適用)
-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流域地區排水防洪功能,政府執行整治計畫時,為排除相關法律之限制,得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整治計畫。
第七條 (施行細則)
-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
- 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