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取消及保留办展项目审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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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取消及
保留办展项目审批清单


一、取消四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

(一)再次举办已批准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三)展期超过6个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保留两种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

(一)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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