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通知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换领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专用通行证的照会
外观
外交部关于通知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换领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专用通行证的照会 礼字(2008)第102号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 2008年6月23日于北京市 |
各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向各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三号航站楼控制区通行证件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七的要求,为保障航空安全,中国民航部门加强了对首都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管理,取消了首都国际机场的公用通行证件。为方便各馆开展工作,中国民航公安部门决定除向大使夫妇发放专用通行证外,还将向各馆外交人员发放数量各不超过五个(含五个)二、三号航站楼控制区专用通行证;遇副部级以上重要团组(含副部级)来访或接送外交信袋等特殊情况,各馆外交人员还可申领一次性通行证。
通行证发放办法如下:
一、专用通行证
(一)大使夫妇专用通行证
1、大使夫妇首次申请专用通行证,需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并随照附申请人外交身份证复印件,凭礼宾司的同意照会前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办理。
2、各馆须在大使夫妇现有专用通行证有效期截止前两周内,向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申请换发,无需照会礼宾司申请。
(二)其他外交人员专用通行证
1、各馆如需为其他外交人员申请专用通行证,请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前照会礼宾司,随照附申请人外交身份证复印件。请各馆指定专人负责机场通行证事务,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二、三号航站楼的持证人须相同。
2、礼宾司将根据外交对等原则进行审批,各馆凭礼宾司同意照会前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办理。
3、各馆持有专用通行证的外交人员离任回国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专用通行证时,须将证件交还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注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视证件注销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换发或新发。
4、新设馆的外交人员首次办理专用通行证,须照会礼宾司提出申请,凭复照前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办理。 5、今后各馆正常换发(证件总数量不变)专用通行证可径向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申请,但需照会礼宾司备案。 6、专用通行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须于二十四小时内照会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备案。在遗失证件的有效期内不再补发。
二、一次性通行证
(一)请各馆机场通行证事务联系人提前将馆印、授权人签字、机场通行证事务联系人情况送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备案,并领取办理一次性通行证专用介绍信。
(二)办理一次性通行证时,相关外交人员须持专用介绍信(填写相关项目、授权人签字并加盖馆印)、使馆照会(需注明重要团组名称或具体公务事由)、外交身份证前往相应航站楼办理。
(三)一次性通行证限当日申请、当日当次使用。
(四)取得外交身份证不满两个月的外交人员限工作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申请办理一次性通行证,取得外交身份证两个月以上的外交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亦可申请办理一次性通行证。
具体办证事宜可咨询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证件科(联系电话:64564129)。
三、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三号航站楼控制区通行证事宜。
四、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此前申办一次性通行证的临时性措施即日起废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礼宾司(印)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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