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民國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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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民國60年)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3年12月6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63年(1974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63年(1974年)12月19日
公布於民國63年12月19日
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740 號令
廢止,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 60 年 4 月 30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60 年 5 月 10 日公布1.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2至4, 6條
刪除第8條
中華民國 63 年 12 月 19 日公布2.總統(63)台統(一)義字第 57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6 條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廢止11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8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目的)

  外交部為辦理新進及在職人員實務及智能講習事項,設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第二條 (組織—所長、副所長之設置)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均簡任。

第三條 (組織—秘書)

  本所置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文書、機要與各單位協調、聯繫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四條 (組織—教務、訓導、總務組)

  本所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置組長三人,薦任;組員三人或四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雇員五人至九人;各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事務。

第五條 (講座)

  本所置兼任講座及專任講座,由本所報請外交部核准後聘用,其聘期以聘約定之。

第六條 (會計員)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委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人事管理機關)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外交部人事處兼理之。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講習之辦理)

  外交部得視事實需要,核定由本所辦理外交領事人員眷屬及其他各項講習。

第十條 (核定實施機關)

  本所講習計畫及各項章則,由所擬訂,呈請外交部核定實施。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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