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錄/大南寔錄正編第七紀/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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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寔錄正編第七紀凡例
第一條:茲期欽修《第七紀》,請參炤《第六紀》書法凡例,併畧依《第四紀正編》義例書之。
第二條:諭準出自硃筆,經奉著入《啓定政要》書,茲是紀請應詳書或約書,各隨其事存,未經著入政要書者詳之。
第三條:恭遇尊諱字,應隨義改用,或敬缺一筆,及地名人名應書各款,茲請並依《第六紀正編》之例。
第四條:純毅堅太王諸徽號字,奉炤《第六紀》內,何係出於諭語者,有擡而書法未經奉擬擡款,茲凡遇這徽號等字,請應擡在第一款,俾彰慎重。
第五條:以前諸紀紀年下,均有註中國年號,以其有相關屬也。茲事體比前逈異,我國之與中國,無關涉焉。惟與保護之大法國正爲密切,其是紀紀年下,請遵依如《第六紀》,仍註西曆降生幾年存,中國年表應行刪省,此蓋隨辰變例也。
第六條:奉炤《第四紀》凡例內有一條著敘,鄰國屬國事有相涉,稱某國帝王或名號,帥臣、使臣則稱某國帥使或姓名云云。至如擡款,亦未經擬定。茲我國之與大法保護友邦,情禮日隆,其是紀遇事應書大法國並貴監國殿下等字,及大法國代表之總統東法全權大臣與列大憲均請應擡在第二款,或留空數字擡之,俾與諸他國帝王帥使有別。
第七條:凡遇大法國人名、地名經用漢字通稱者,〈人名如全權巴陵、欽使黎峰,地名如巴黎、離翁云云。〉茲應炤依某字而書,仍請增註原法字于其下,以便臨辰稽究。
大南寔錄正編第七紀凡例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