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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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0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0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意圖營利私送略誘二十歲以上之男子於外國者在刑律雖無論罪明文如有私擅逮捕監禁或詐欺之事實固得按照刑律各本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