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生母招贅後夫生子關於承繼一點與前夫之子已屬利害相反即不能代為拋棄承繼之權利但前夫之子對於同居繼父亦應認其負扶養義務酌判贍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