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孀婦改嫁夫家之胞伯母如僅為餘親身分則依律自應由母家父母主婚受財母家父母對婚姻如未主張撤銷可僅判歸財禮
招夫入贅雖不能有承繼人之效力而本身及其直系卑屬要已發生家屬之關係援照養親子關係之例孀媳改嫁如其母家無父母祖父母為之主婚入贅家之餘親是自可主婚受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