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0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章程所稱司法事務係指司法制度法令規則及法院處務方法等類而言公同利害則指該章程暨律師待遇等類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