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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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6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6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意圖離婚而虛構事實向官廳告訴者並非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不成立誣告罪但如有侮辱之故意在公開法庭亦為此項陳述時自可認為分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