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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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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9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0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0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初級管轄之案及簡易庭判決之案均應以地方合議庭為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