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方有公訴案一方另自提起訴訟於民事有所請求者則為純然之民事訴訟無所謂獨立私訴
當事人對於縣判聲明不服本可認為有合法之上訴聲明又縣知事審理訴訟於實體上之裁判不能以批為之
被告人提起反訴自應徵收訟費至第一審因反訴人未繳費用不予受理審判者仍應令其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