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3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13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3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3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誘人與犯人為妾不得適用刑律第三五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惟被誘人既係新寡則除已歸宗或夫家並無親告權人或其親告權人均不能行使親告權外其父尚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