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接受被裁地初各廳案件關於上訴期間自被裁各廳停止之日起至該管衙門接受之前一日止自可釋為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