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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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56號解釋→ |
前清犯罪事越三十餘年如果查明更無他項強制處分及訴訟行為再中斷其時效則起訴權之期限早已經過公訴權即經消滅應不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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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清犯罪事越三十餘年如果查明更無他項強制處分及訴訟行為再中斷其時效則起訴權之期限早已經過公訴權即經消滅應不罰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