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判詞內所判決之民事案件雖係程序錯誤自非根本無效但既經廳令原縣更審如果相對人經合法送達決定之後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請求更改決定自可准予更改否則仍應依照決定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