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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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23號解釋 |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24號解釋》 |
大理院統字第1225號解釋→ |
修蓋橋梁房屋牆垣如確有不法領得改為己有之故意而其地本歸其所管有者應成立侵占罪但仍應分別衡情處斷
因個人便利修築橋梁且車馬既可由橋底出入尚未至壅塞程度自難論以刑律第二百十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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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蓋橋梁房屋牆垣如確有不法領得改為己有之故意而其地本歸其所管有者應成立侵占罪但仍應分別衡情處斷
因個人便利修築橋梁且車馬既可由橋底出入尚未至壅塞程度自難論以刑律第二百十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