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共同利害關係參與謀議並有共同計劃互相推定擔任實施殺人之事實自應負共同殺人責任又殺人棄屍強取財物竊盜侵占及受贈贓物各罪均應分別擬斷並論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