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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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攜帶偽煙料膏如無鴉片及同性質之成分者不為罪若圖欺騙他人販賣得財者應以詐欺取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