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6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26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6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6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行律婚姻條例所載餘親主婚並未指明卑屬不應在內亦無必須同居之限制故餘親中主婚其在婚嫁之子女已達成年者主婚人但係成年餘親他人不得告爭若婚嫁子女未及成年則由餘親之充保護人者主婚惟主婚權人如有嫌隙虐待故意抑勒阻難或其他不正當行使主婚權之事實者均應認其喪失權利

  同宗為婚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族人不得告爭審判衙門審理訴訟不能不告而理故除此項事實經合法成訟得以職權調查裁判外自難為無訴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