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27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27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7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7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向縣訴請改判無論已逾上訴期間應認為已有合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