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姦營利便於私圖亦應論以誘拐否則當依私擅逮捕人之律處斷至搶去衣服銀洋如係圖為自己或他人所有當然並犯強盜罪
偽造婚書其為誘拐之方法者從一重處斷苟因事發始起偽造藉圖抵制或卸責則應各科其刑如已行使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