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132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132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2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2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擄人而意非得財乃欲令許婚所稱備款回贖不過空言恫喝此係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而以私擅逮補為方法應依各該法條從一重處斷

  盜匪結夥到家索錢逼寫代賣約據應以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事之罪論其向盜匪告知尚有房地代賣得價者亦應構成教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