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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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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36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6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6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許流質為民事法保護債務人之要則惟在商行為則異於單純之民事契約流質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