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立繼行為並不以書據為要件惟立繼事實應有明證
叔父強令姪媳改嫁除犯刑律第三五八條之罪外如可認為強賣更應查明受用錢財可否認為營利與前條之罪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