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判衙門對於未經檢察官起訴之案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逕為審判
移送管轄之案在偵查中發見誣告嫌疑原應另案辦理則檢察官送審意見書可否認為起訴尤須就其內容審查是否已備起訴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