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4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43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3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43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燃煙燻人尚難認認為放火至是否意圖傷人抑有殺人之間接故意或僅妨害人行使權利過失致人死均須從事實解決

  毆已受傷之人致死除其當時意在殺人應查明所加害是否以促其身死分別其為殺人既遂或未遂外如僅意在傷害亦應查明所加害足以促人身死時依傷害人致死罪處斷

  因有姦製給衣食等物果係贈與後復強取而去當然成立強盜罪苟僅借給祗得就其夜入人室綑人分別情形科斷至通姦一節女父既有縱容情事雖經告訴亦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