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殺人後遺棄屍體如意在滅跡應從一重處斷若另一犯意應論二罪俱發又圖財殺人係強盜殺人罪若於殺人後起意脫取衣物而死者有無承繼人不明時仍應論以刑律第三九三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