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行選舉法對於徒刑而未禠奪公權者並無限制其被選舉權之規定惟在徒刑執行中無停止執行而任其就職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