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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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3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3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3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地方人以地方款呈准官廳備案所組清查地方各機關款項之機關在實體法上能否為權義之主體雖屬待決問題而於民訴法上應認為有起訴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