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3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63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3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3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議員聽選人先時入所而投票仍在八時以後尚不得為選舉無效之原因

  選舉人投票不適用代理雖經監督批准亦屬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與犯妨害選舉罪適用法律不同勿容牽混但收買行為如經刑事確定判決處以罪刑自得認為有省選舉法八四條四款原因許其起訴